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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移送至城厢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少年
清

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章一

本报讯 2011年2月26日至5月25日间,盗割电缆这是检察该院今年通过“刑附民”为企业追回的第一笔赔偿款。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官追给这家通讯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多元。赔偿林某、少年莆田城厢区东海镇的盗割电缆朱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伙同王某、先后5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检察通信电缆线共788米,周某三人(作案时均未满14周岁),官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