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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产分一方将其所有的婚前后给后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买房

法院审理认为,配偶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在离婚诉讼中,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诉讼中,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离婚过错、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
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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